石狮市亨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石狮市亨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建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亨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闽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石狮市亨路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狮市建兴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自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黄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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