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济宁市住建委、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人社局、济宁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度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通告》,就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审批、分配等工作进行了通告。
户籍在市城区(仅包括任城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所辖行政区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家庭)城镇(非农)家庭、在市城区工作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可提交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低收入、低保收入)申请人需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通告规定的材料;外来务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需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通告所规定的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车辆和社会保险金缴纳及养老金发放等情况进行集体会审或按各自职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公示范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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