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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保迎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41521****2332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欧景花园3栋503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恒合鑫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明、黄保迎、黄炜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23)琼0107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4)琼0107执429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黄炜伦向申请执行人恒合鑫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830000元及利息(以18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二、黄炜伦向申请执行人恒合鑫科技(海南)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960元;三、黄保迎、李小明对黄炜伦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第一、二项债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四、向申请执行人恒合鑫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负担本案执行费20719.60元。
联系举报电话:唐俊法官08986587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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